文件介绍: 10.1 理化检验人员技术培训、考核和资格鉴定工作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10.2 理化检验机构负责人和理化检验报告的审核、签发人员应具备工程师及以
上技术职称,熟悉国家质量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应在取得二级或三
级技术资格的人员中择优任用。
10.3 国家、有关部门及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对压力容器等特定行业和产品的理
化检验人员技术培训和资格鉴定工作另有规定和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
理。机械工业理化检验人员技术资格和其他行业理化人员技术资格可在双方协商
同意的基础上互认。
10.4 本细则由机械工业理化检验人员技术培训和资格鉴定委员会组织实施。
10.5 本细则由机械工业理化检验人员技术培训和资格鉴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10.6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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